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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淄博市机构编制办公室  日期:2014/2/28 10:42:35 人气:957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

 

 

鲁编办发〔2014〕3号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
  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建设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订)、审核、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章程制定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内容
  第六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信息公开;
  (六)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建议;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等应当与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法人登记管理事项一致。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载明具体事项。如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且应载明行业资质证书名称全称、证书号和行业许可内容、项目。
  第九条  章程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内部组织框架,明确各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规则。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章程应当载明其职责。
  第十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单位建立产权清晰、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税务、价格和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接受捐赠、资助的规则和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明确单位进行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时限等。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修改的条件、程序,修改内容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事项的,须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明确撤销、合并、分立、解散等单位终止的具体情形,并载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清算程序和资产处理建议。
第三章  程序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起草组织,制定章程草案,提交举办单位审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在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法人设立登记时一并提报。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时,对章程草案进行审核。章程草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事业单位修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
  (二)内容与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法人登记管理事项不一致的;
  (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经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事业单位应当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订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无异议的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重新发布章程。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专项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条  对事业单位不履行章程或违反章程规定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予改正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其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章程的,有权向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章程审核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2]1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