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 贯彻落实《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配套规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保密法规并组织实施。 | 1.《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通过,2010年4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46号)第四十四条: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承担对企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进行保密审查的责任。 | ||
承担对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进行审查的责任。 | ||
依法审批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信息公示。 | ||
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查处失泄密事件,承担全市定密管理工作。 | ||
承担市委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