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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检查的通知

来源:淄博市机构编制办公室  日期:2012/8/27 14:55:28 人气:2805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责任,提高履行职责水平,经研究,确定对全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检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深入查找并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职责边界不清、权责不一致和监管合力不强等问题,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明晰工作分工,完善体制机制,促进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二、检查对象与内容
  检查的对象为省、市和县(市、区)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落实"三定"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责任的情况;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三)在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食品安全事件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四)是否存在职责边界不清、关系不顺、权责不一致和监管交叉或空白等问题。
  (五)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三、方法步骤
  这次检查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采用自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监管工作分工和检查内容,逐项梳理分析2010年以来履行职责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并写出自查情况报告,于2012年9月20日前分别报送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厅(监察局)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厅(监察局)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要通过听取履行职责情况介绍、核查有关文件资料、查验群众反映问题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走访监管对象、访谈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各县(市、区)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适时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各市检查情况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并附各县(市、区)检查情况报告,于2012年10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厅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厅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将适时选择部分市、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
  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重要途径。各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职责  检查  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2012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