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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淄博市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淄博市机构编制办公室  日期:2017/5/26 15:31:02 人气:291

淄事改办〔2017〕3

           

各区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

现将《淄博市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淄博市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规范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管理和使用,提升事业单位监管精细化水平,保障业务范围清单化管理机制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淄博市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淄事改办〔2017〕1)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经梳理、归纳、审核、发布,体现和细化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条目化、具体化的业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业务范围清单),是事业单位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内容。

       第三条  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内业务事项的增加、变更、取消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业务范围清单内业务事项的增加、变更、取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和编委、编办文件进行。其他文件规定均不能作为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五条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法人所有开展活动均须列入业务范围清单,事业单位从事业务范围清单之外业务事项的,认定为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业务范围清单的管理机构,负责业务范围清单的编制、管理、调整公布等工作,牵头建立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化管理机制,加强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

财政、物价、法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部门分工负责业务范围清单内业务事项的收费情况合法性,取消、下放、承接等事项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新成立事业单位申请法人设立登记前,举办单位负责指导事业单位梳理业务事项,以举办单位名义报经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核,公布后,建立本单位业务范围清单。

第八条  业务范围清单经机构编制部门首次公布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增加、变更、取消业务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或失效需要增加、变更、取消业务事项的

(二)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需要增加、变更、取消业务事项的;

(三)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取消、下放、整合等,需要增加、变更、取消业务事项的;

(四)事业单位机构整合、职能调整等,需要增加、变更、取消业务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后,经举办单位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机构编制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业务范围清单失效。

第九条  业务范围清单出现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调整。具体程序为:自出现应调整情形之日起30日内事业单位梳理增加、变更、取消的业务事项,查实依据,完善要素,并经举办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事业单位新增、变更的业务事项,直接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服务的,还需要制定配套的服务标准和流程图。 

事业单位未经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调整业务范围清单,需要进行法人变更登记的,暂缓办理。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自收到调整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征求财政、物价、法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纳入业务范围清单,未纳入清单的及时反馈理由

对事业单位提出调整业务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可进行实地调研,多领域、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论证。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化管理机制加强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有关要求,及时公布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扎实开展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机构编制网站、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事业单位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业务范围清单,方便群众查询监督。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全部或部分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开展评估、调整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应每年组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范围清单自评和调整。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业务范围清单提出意见建议,对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或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区县业务范围清单的动态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