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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淄博市机构编制办公室  日期:2017/6/20 17:08:08 人气:411

关于印发《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直各部门(单位):

委、政府同意,现将《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中共淄博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61116

 

 

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属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委、政府有关规定,参照

《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且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直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法人治理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事考委”),负责法人治理单位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事考办”),负责法人治理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业考核委员会,负责本行业法人治理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专业考核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业内专家学者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主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专业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经事考办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考核按照能力和业绩兼顾、激励和问责结合、分业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定期考核为主,一般一年考核一次,于每年11月底前确定考核结果。

条  考核内容包括专项业务、综合管理和社会满意度三部分。专项业务指标主要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管理指标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下同)履职、内部制度建设等;社会满意度主要包括公众评价和职工评价等。对法人治理单位开展创新工作予以加分,加分一般不超过总分的5%。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一般按照自查自评、考核预告、社会满意度评价、实地考核、专业评审、确定等次、公示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条  考核等次分为A级、B级、C级。根据法人治理单位分业情况,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排名前30%且综合得分达到总分80%以上的,考核等次确定为A级;综合得分不足总分60%的,考核等次确定为C级;其他单位确定为B级。

 第条  法人治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不得确定为A级:

(一)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中层及以上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重点检查或者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异常信息的;

)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条  法人治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C级:

(一)被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二)当年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

)理事会综合评价为不适应的;

)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

)违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未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

)抽逃开办资金的;

)被有关部门取消资质资格或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十)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专业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事考办。事考办将考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事考委确定考核等次、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等次作为法人治理单位评先树优、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名额等的重要依据和理事会成员任用、奖惩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法人治理单位考核等次为A级的:

(一)在各类评先树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下年度财政经费预算予以适当倾斜。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在国家规定比例基础上向上浮动5%。

(三)理事长(或董事长,下同)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理事会成员年度考核“优秀”名额。

 第十条 法人治理单位考核等次为C级的:

(一)原则上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评先树优;所属单位超过30%考核等次为C级的,举办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评先树优。

(二)下年度财政经费预算予以适当调减;视情况对其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整。

(三)理事长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担任理事长期间,连续2年考核等次均为C级的,建议主管部门按程序免除理事长职务。

第十条  法人治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考核工作,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关数据和情况,并对考核反馈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年度考核时,法人治理单位应将上年度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向专业考核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开展考核工作,客观全面地反映法人治理单位工作实绩,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考核纪律,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事考委成员单位要加强与举办单位的协调配合,充分运用好考核结果,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每年5月底前,成员单位、举办单位书面形式事考委报告上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十条  市属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仍按《淄博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