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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淄博市机构编制办公室  日期:2017/8/11 17:09:25 人气:1421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情况已登记事业单位(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情况   
1、是否有稳定的工作场所;    
2、是否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3、是否有独立的财务账户;    
4、事业单位章程是否完备;    
5、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是否配备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从业人员;    
7、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
8、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二)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情况    
1、变更单位名称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情况;是否按规定期限上缴单位公章并将新印章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是否按规定期限将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变更住所的:是否有新的稳定场所;    
4、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5、变更经费来源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变更开办资金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与财务现状是否一致;
7、是否依法及时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2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情况已登记事业单位1、上年度有无未履行法定范围内职责的行为和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2、有无抽逃开办资金行为;    
3、是否存在负债经营行为;
4、单位实有人数是否与实际相符。    
5、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6、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7、涉及诉讼情况;  
8、社会投诉情况;
9、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编办发〔2015〕131号)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本级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四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按照公平、公正、规范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随机选派人员进行检查。随机抽查应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3%。当年已经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计入本年度内抽查的基数。根据工作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项抽查。”
3事业单位监管其他事项已登记事业单位1、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系统是否指定专人负责并熟练登陆;    
2、单位办公住所与核准登记的是否一致;   
3、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一致;       
4、实际使用名称标牌和登记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5、有无擅自加挂标牌行为;
6、是否及时备案变更后的相关印章;
7、是否按法定程序刻制印章;   
8、是否及时更新登记后的标牌;
9、开展的业务是否与《业务范围清单》一致。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2、《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2〕1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第八条:“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事业单位绩效整改情况纳入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范围事业单位1、上年度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存在问题是否制定整改措施;    
2、整改措施是否整改到位;
3、是否按时上报问题整改报告;
4、本年度是否按时报送《目标任务书》。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三、建立事业单位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5号)的规定,成立由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具体工作由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2、《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办发﹝2013﹞27号)第二十条:“各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按照要求向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报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二十一条:“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好考核结果,切实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5网上名称管理情况事业单位1、单位网站是否申请网站标识证书;
2、单位网站是否正确加挂网站标识证书;
3、网站信息变化时是否及时变更网站标识证书并重新加挂。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第三条:“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关于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69号)二、时间安排:“参照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第十八条:“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同级网信办对党政机关网站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没有按规定规范使用的,要及时告知网站开办主体,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